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06执3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江南航天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东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怡德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市经济开发区二号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
苏州江南航天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怡德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1日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湖北怡德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苏州江南航天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货款818900元及该款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周0.1%计算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7591元,由湖北怡德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权利人苏州江南航天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湖北怡德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湖北怡德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支付826491元及违约金。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标的826491元及违约金,执行费10665元。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期履行,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中,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查封了登记在其名下牌号为鄂D×××××、鄂D×××××、鄂D×××××、鄂D×××××、鄂D×××××、鄂D×××××、鄂D×××××、鄂D×××××、鄂D×××××的机动车辆。嗣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并有权处分自己合法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已按双方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撤回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故应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所采取的查封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苏0506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二、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湖北怡德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鄂D×××××、鄂D×××××、鄂D×××××、鄂D×××××、鄂D×××××、鄂D×××××、鄂D×××××、鄂D×××××、鄂D×××××的机动车辆的查封。
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任蒙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邵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