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江南航天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上海华峰普恩聚氨酯有限公司与苏州江南航天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3374号
原告:上海华峰***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尤小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锟立。
被告:苏州江南航天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峰***氨酯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江南航天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华峰***氨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峰***氨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王仁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洪 灿
书 记 员 徐程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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