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江南航天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苏州江南航天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海盾城市安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860号之一
原告:苏州江南航天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禄格,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盾城市安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苏州江南航天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盾城市安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江南航天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0.84元,减半收取计860.42元,保全费788.34元,均由原告苏州江南航天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畑畑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魏玉婷
书 记 员 魏玉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