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江南航天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上海海盾城市安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86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江南航天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长江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禄格,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海盾城市安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人苏州江南航天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海盾城市安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21年3月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海盾城市安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畑畑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魏玉婷
书 记 员 魏玉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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