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昊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昊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龙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1民初4865号
原告:天津市昊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兰苑路1号华苑科技标准厂房205室。
法定代表人:刘奎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伟,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
被告:天津市龙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科华一路3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立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嘉伦,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昊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龙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昊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天津市昊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琪
本裁判文书依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