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昊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昊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1民初3778号
原告:天津市昊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兰苑路1号华苑科技标准厂房2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昊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支付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昊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91元,减半收取计1895.5元,由原告天津市昊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惠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