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

湛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珠海裕珑石化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粤04执585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8)第166号调解书受理湛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珠海裕珑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8)第166号调解书确定珠海裕珑石化有限公司应向湛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118209.91元。经湛江市住宅建设工程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因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案外人异议之诉审理结束后,本院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何 敏 执行员 郭普东 执行员 赖江林
书记员 刘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