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882民初1272号
原告:连州市***人民政府。机构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莲塘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882007320250Q。
负责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湘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州市***人民政府干部。
被告:湛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潮洲塘小区2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19437162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连州市***人民政府诉被告湛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湛江住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发现案情复杂,本院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州市***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湛江住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因保管不当造成危险废物泄露二次污染产生的156.24吨危险废物的各项处置费用共计1487372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8日,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双方共同签订了《连州市原*****环保清污应急处置工程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将位于连州市三古滩村委G537国道*****内,有1处露天山地,非法倾倒有油渣状桶装废物,及地面大面积泄漏污染合计约1500平方,厚度平均约0.3米,合计约为450立方,重量约为500多吨(以最终过磅数量为准)的环保清污应急处置工程发包给乙方;承包内容为现场污染物的挖掘、装运、打包、过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运输、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及其他全部相关费用。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约定,质量保证,乙方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二次泄露现象,并在存放期间2年内不发生泄漏事件。若发生上述问题,均乙方负责。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合同目的产生的差旅费、诉讼费以及律师服务费等费用。之后被告于2020年4月29日进行开工,于2020年5月6日竣工,原、被告双方在竣工当天签订了《连州市***人民政府环保清污应急处置工程(连州市***原*****)竣工报告》,报告第六条载明,该工程总体完成清理污染废物重量为574.6吨。
2020年7月6日,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监测办公室发布粤环监察函〔2020〕27号《督办函》,对清远地区开展了派驻监察,发现连州原*****危险废物倾倒点清理的危险废物仍存放在现场,仅用防雨布覆盖,无围挡、无硬底化、无挡雨棚,雨天可见油污渗出。清远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清环督改办〔2020〕22号《关于落实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办公室监察问题整改的通知》,其中在附件《粤北专员办日常监察移交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情况一览表》表格序号2中载明,10月监察发现,连州原*****危险废物倾倒点目前现场存放危险废物约545吨,堆放场地未硬底化、无挡雨棚,仅用防雨布覆盖,部分防雨布已破损;导流沟未做防渗,积水呈橙红色,环境风险隐患较大。2020年10月1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接到通知后便委托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原*****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堆放点现状环境进行检测,检测证明现场存在腐蚀性及有毒性物质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属于HW08类含油废渣及受二次污染的土壤。2020年12月1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与珠海市粤龙运输有限公司、珠海中盈环保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及运输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珠海市粤龙运输有限公司与珠海中盈环保有限公司共同组成一个联合体,珠海市粤龙运输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危险废物运输部分,珠海中盈环保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危险废物处理部分。珠海市粤龙运输有限公司与珠海中盈环保有限公司在2020年12月18日开始施工,于2020年12月20日对涉案场地完成施工,并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签订《连州市原*****、***两起违法倾倒危险废物处置服务项目竣工报告》,报告第四条载明,前期出于安全生产考虑,原*****、***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经整理后暂存在连州市九陂镇福兴砖厂、连州市***原*****两处场所内,暂存有HW08类含油废渣及受二次污染的土壤。经过磅称重,现场实际清理的废渣及二次污染的土壤净重为750.94吨。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发布的《关于连州市原*****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费用支出情况的函》可知,实际处置连州市原*****非法倾倒危险废物730.84吨。该案办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开展环境监测、案件调查、执法监督工作,以及采取措施阻断、转移、处置污染物所产生的事务性费用、应急处置费用、固体废物处置费用等各项费用共计695.744万元。每吨废物处置费用为9519.79元/吨。
由于被告在保管期间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保管要求,导致涉案场地在竣工以后不到半年内便出现泄露二次污染问题,危险废物的重量已经由原来的574.6吨增加到730.84吨,足足多了156.24吨。根据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连州市原*****环保清污应急处置工程合同》第七条的规定,被告理应承担因其保管不当造成泄露二次污染产生的156.24吨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1487372元(6957440元÷730.84吨≈9519.79元/吨×156.24吨≈1487372元)。本案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支出律师费用为30000元。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其因保管不当造成危险废物泄露二次污染产生的156.24吨危险废物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及原告为实现合同目的产生的律师服务费,共计30000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判如所请。
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1.原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2.被告企业信用信息;3.《连州市原*****环保清污应急处置工程合同》复印件;4.《连州市***人民政府环保清污应急处置工程(连州市***原*****)竣工报告》复印件;5.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办公室粤环监察函〔2020〕27号《督办函》复印件;6.《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委托2个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堆放点现状环境检测站项目委托合同》及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7.清远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清环督改办〔2020〕22号《关于落实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办公室监察问题整改的通知》及附件复印件;8.《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及运输服务合同》、《连州市原*****、***两起违法倾倒危险废物处置服务项目竣工报告》复印件;9.《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关于***三古滩村原*****危险废物物料称重情况说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关于连州市原*****、连州市***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涉案危废处置费用的情况说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关于连州市原*****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费用支出情况的函>》、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连州市财政专项资金请款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收款通知)、资金支出明细表复印件;10.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
被告辩称: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合同依据,其并非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及运输服务合同的一方主体。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各项处置费用1487372元,其请求权基础来源于原、被告签订的《连州市原*****环保清污应急处置工程合同》其中的质保条款,但是,从原告提交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及运输服务合同》的内容来看,该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及运输服务的签订主体并非原告,而是案外人连州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而且彻底清理产生的各项费用也并非由原告支付。由此可见,原告对于后续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及运输服务行为并没有支付任何实际费用,原告用其他案外主体之间的合同作为依据,来起诉被告要求承担他人之间的处置费用,无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也违反了合同相对性这一基本原则。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越本案合同的目的。首先,从本案两份合同名称及具体施工内容来看。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清污应急处置工程合同具有紧急性、迫切性以及区别于一般正常清污程序的特点,该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仅系将现场危险废物清理打包称重后原地进行集中暂存,其目的是为了对已发生泄漏污染废物的应急处置,而非对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双方相关纠纷的解决应当基于应急处置这个基础和前提。而案外人连州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与第三方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及运输服务合同》,并不是双方争议解决的合同依据,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与应急处置不同,具有一般正常清污工作的显著特征,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除了对现场的危险废物清理打包之外,主要是运输转移及结果处置,其目的是将现场彻底清理并将危险废物彻底处置。二者不仅签订主体不同,所期望达到的最终状态也明显不同。其次,从本案两份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及对价来看。原、被告之间清污应急处置工程合同约定处置重量约500吨,工程款预算为75万元,单价约为1500元/吨,其主要内容为污染物的挖掘、装运、打包、过磅。而案外人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与第三方之间《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及运输服务合同》约定处置重量约710吨,工程款预算为最高限价601.8万元,单价竟然高达8476元/吨。试问,同样是对现场污染物的处置,为何两个合同约定的处置单价能有如此巨大的差异?很明显,两份合同的合同目的根本就不是同一层面上的。最后,被告在履行完毕《连州市原*****环保清污应急处置工程合同》后,向原告编制了竣工报告,经原告确认后对该竣工报告无意见,足以证明原告对被告的施工过程及施工结果都是认可的。如今,原告却拿着案外人连州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与第三方之间《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及运输服务合同》作为本案诉请事实依据,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三、原被告双方签署的清污应急处置工程合同已经完工且通过竣工验收,被告不存在违约情形。因连州市三古滩村委G537国道*****内,有一处露天山地被非法倾倒油渣状桶装废物,及地面大面积泄露污染合计约1500平方,原告委托被告进行应急处置,双方在2020年1月8日签署《连州市原*****环保清污应急处置工程合同》。应急处置合同明确约定了承包内容为:“现场污染物的挖掘、装运、打包、过磅”,报价包含:“现场清理费、包装物、机械、人工、过磅、装卸和运输、税费”。在签署合同时,被告提交了《清运作业与预算方案》,原告对相关方案予以**认可。被告随即按照合同约定和方案内容,在原告的全程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处置工作,在完成清污应急处置完工后,被告及时按照清污应急处置工程合同第七条的约定编制了竣工验收报告。在报告关于工程重量中,明确原预算重量500吨,实际完成重量为546.3吨。现场内另有一处非法堆放有吨桶包装的油渣废物,重量为28.3吨,对于该部分,因数量少工作量不大,故不纳入该工程结算范围,在相关表格中也明确了被告仅仅是“协助称重免收费”。对于相关应急处置,被告共计耗费“扎带10包、油毡约(**)60捆、铁丝10捆、塑料内袋500个,吨桶427个”等包装材料物资。对于被告的施工工作和该竣工报告内容,原告并无异议,也加盖印章予以确认,足以证明工程验收合格。后2020年7月22日,原告按照546.3吨的污染物称重重量支付了费用819450元。但直到原告起诉,也未提交被告施工质量不合格的相关证据或者鉴定结论。另外,在前述场地污染物应急处置过程中,原告又委托被告就******委会高车墩大洞头园仔岭***地处非法倾倒的油渣状废物进行转移称重以及暂存,并签署了《连州市原*****环保清污应急处置工程合同补充协议》,经清理称重,污染物重量为15.8吨。上述污染物一并存放于原*****,原告同样在2020年7月22日支付了清理工程款23700元。四、清污应急处置工程合同并未约定被告的保管义务,完工后原告并未通知被告履行质量保证责任。对于所谓泄漏、检测及危险废物处置情况,原告也从未通知被告。清污应急处置工程合同并没有对被告的保管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原、被告双方仅在该合同第七.3条中对被告的质保责任期约定为2年。但保管义务与质保责任不是同一概念,二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因保管不当”产生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另一方面,对于合同第七.3条约定被告负责的范围,基于合同本身的约定,应当理解为被告应承担的防泄漏、加固等质量保证责任,不应扩大理解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2020年6月11日,原告通知被告当地下了暴雨,为确保堆桶安全,被告在第一时间安排人员赶赴现场,购买了木板和油布、捆扎带等物品进行了加固。这一事实也证明原告完全可以及时通知,也曾通知过被告,被告也愿意履行质保责任,但在此后几个月的时间里,有关部门进行督办、检测和处置,原告作为属地政府,却不告知被告,在处理完毕后,却又以此为由起诉被告承担处置成本,完全不合常理。五、由于原告在危险废物检测及处理过程中从未通知被告,在无法确定重量是否因泄漏而增加及具体增加数量的情况下,被告不认可被告擅自处置的结果,也不同意承担该支出。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赔付责任,应当举证证明被告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由于原告怠于履行质保通知义务,导致是否存在二次污染及具体数量双方均没有确认,原告也未举证证明清污应急处置工程合同项下吨桶泄漏的真实、具体情况,也未就所谓二次污染的土壤进行单独称重计算,仅仅因为最终处置合同确定的重量有所增加,就按照差额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是完全没有道理的。被告认为,危险废物的重量增加,存在着多种原因:究竟是被告依据承包合同履行的546.3吨应急处置的质量问题所致?还是由于被告免费协助原告转移的28.3吨原有吨桶发生泄漏所致?还是因为应急处置所用物资本身存在的重量导致(根据竣工报告,捆扎、包装使用了大量物资,粗略计算不低于10吨,这些物资存在被一并计入的可能)?上述污染物因为雨季的到来天气潮湿,本身含水量的增加也会导致总重量增加。甚至还可能是原告自行将来自其他地区的污染物也一并处理,导致总量增加?……等等。在处置污染物的重量增加事实存疑,且存在多种原因的情况下,原告从检测到最终处置都没有通知被告并得到被告确认,原告不能将所谓多支出的费用武断、粗暴推给被告承担,相反,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六、原告诉请处置费用的具体计算标准错误。原告在诉状中主张,因被告原因导致“危险废物的重量已经由原来的574.6吨增加到730.84吨,足足多了156.24吨。……被告理应承担因其保管不当造成泄漏二次污染产生的156.24吨,处置费用1487372元(每吨按照9519.79元计算)”。对此,原告主张的“574.6吨”、“730.84吨”、“每吨9519.79元”三个数值均存在错误,据此计算得出的处置费用“1487372元”极不合理。理由如下:(一)被告实际处置本案承包合同项下的危险废物重量为546.3吨,并非574.6吨。根据双方签订的《连州市原*****环保清污应急处置工程合同》(下称承包合同)第一条的约定,被告承包的工程地点为“位于连州市三古滩村委G537国道*****内,有1处露天山地,非法倾倒有油渣状桶装废物,及地面大面积泄漏污染合计约1500平方,厚度平均约0.3米,合计约为450立方,重量约为500吨(以最终过磅数量为准)”;承包内容为“现场污染物的挖掘、装运、打包、过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除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指定地点的清理工作,还应原告的要求,无偿协助原告完成了合同之外的危险废物吨桶称重工作。对此,被告已在竣工报告第一条、第四条中明确指出本次清理面积共两处,分别为:“1、现场有1处露天山地非法倾倒的油渣状废物,污染面积约1500平方,平均厚度约O.3米(该范围与合同约定范围一致);
2、现场有1处非法堆放有吨桶包装未泄漏的油渣废物,数量为24吨桶”,同时,报告也明确了上述第1处清理实际重量为546.3吨、第2处转移实际重量为28.3吨,合计重量574.6吨。竣工报告第一条也清楚的记载了被告本次承揽工作所投资的金额系按照546.3吨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清理单价1500元/吨计算得出819450元,该金额也是被告在本案承揽项目中最终实际收取的工程款金额。(二)关于被告“协助称重免收费”的28.3吨危险废物,双方并未签署合同,被告也未取得报酬,不应受案涉合同约束。根据承包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本案承包项目总工程款应以清理单价1500元/吨计算。竣工报告载明“2、现场有1处非法堆放有吨桶包装未泄漏的油渣废物,数量为24吨桶”,而在竣工报告第一条、第四条中已明确28.3吨桶危险废物被告应原告要求给予了免费帮助,为“协助称重免收费”以及“该批污染废物因数量少工作量不大,故不纳入该工程结算范围”。由于其中的28.3吨危险废物吨桶称重工作纯属帮助行为,既不与案涉承包合同相关联,被告也没有因此获得该部分的对价报酬,因此该无偿帮助部分不应受到本案承包合同条款的约束。(三)后续合同未按照730.84吨进行结算,实际是按照690.97吨进行结算。从原告提交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及运输服务合同》看,约定了存放在原*****及***的两处污染物暂估为710吨,并约定的按照总价包干的方式进行结算,合同总金额为:601.8万元。同时根据原告提交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的函件显示,处置费用为585.6919万元,以此推算,实际是按照690.97吨来支付的处置费用。根据珠海市粤隆运输有限公司、珠海中盈环保有限公司共与从珠海市粤隆运输有限公司、珠海中盈环保有限公司共同编制的《竣工报告》可以看出,原告委托该两家企业对存放于案涉工程地点的574.6吨废物,连同存放在九陂镇福兴砖厂内***的15.8吨废物一起进行处理,两个地点总体完成清运废物重量为
750.94吨。但,该报告并没有显示两处场地各自处理危险废物及二次污染土壤的重量,致使两个场地的废物重量、二次污染土壤重量都不能明显进行区分,从而进一步导致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在《关于连州市原*****、连州市***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涉案危废处置费用的情况说明》中只能以“按照比例进行划分”,来确认案涉工程地点实际处置废物为730.84吨[该分局计算方式:
574.6/X≈15.8/(750.94-X),X=730.84],很显然,这种计算方法是脱离实际的,与合同履行情况相背离的。(四)原告主张的每吨处置费用为9519.79元,理据不足。原告之所以主张每吨处置费用为9519.79元,是因为原告将彻底处置的各项费用总额695.744万元作为处置总额,除以其按照比例计算出的处置重量730.84吨所得出的,这一计算方式也是显然错误的。首先,关于费用中的81.945万元,本来就是原告依据案涉应急处置合同已经支付给被告的报酬,被告完成应急处置,理应获取该报酬,原告再次列出作为向被告主张费用的基础之一,是毫无道理的。其次,原告主张的各项检测、评估费用,各项检测结果显示是合格的,有关部门向第三方支付的清理费用也并不是从原告处支出的,原告对此并未受到任何实际损失。最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作出的函件仅显示“处置费用”为585.6919万元,但未举证证明该费用包括哪些内容。如上所述,由于彻底处置合同与应急处置合同的合同目的本就有所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再加上695.744万元既包括了检测鉴定费用、应急清理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编制成本费用、处置费用及堆放点现状环境监测费用,原告将所有费用混为一谈,混淆了两份合同目的。被告认为:即使按照差额计算,案外人实际付费的二次污染土壤重量也不超过90.57吨,计算方式如下:690.97(实际结算重量)-546.3(应急清理称重重量)-28.3(免费转移重量)-15.8(***)-10(包装物重量)=90.57吨,按照比例,被告应负担的应急处理费用为:90.57吨×1500元/吨(应急处置单价)×(546.3吨÷690.97吨)=107410.7元,远非原告所计算的1487372元。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告对本案危险废物并无保管义务,原告在没有任何通知被告,在第三方自行处理泄漏的情况下,超越合同目的直接主张被告承担危险废物处置费的诉讼请求并不合理,其主张的处置费用计算方法也完全与实际不符,请法院查明后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此外,2020年6月11日原告曾因天降大雨保管的污染物可能出现泄漏,通知被告处理,被告进行加固;依据原告陈述,2020年7月6日有关督办函表明案涉危险物没有搭雨棚,仅用防雨布覆盖,有一定环境风险隐患,但是原告却没有将这一督办函及时通知被告,也没有要求被告进行整改,反而在2020年7月22日足额支付了案涉应急处置合同项下的所有工程,足以表明原告是认可被告的施工质量的。
被告向本院提交证据:1.《连州市原*****环保清污应急处置工程清运作业与预算方案》复印件;2.《连州市原*****环保清污应急处置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3.《对公账户出(入)帐通知书》复印件;4.《收据》、《销售出货单》复印件;5.连州市暴雨预警情况及2020年连州市气候特征。以上证据均已经庭审质证。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连州市原*****环保清污应急处置工程合同》,该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地点:位于连州市三古滩村委G537国道*****内,有1处露天山地,非法倾倒有油渣状桶装废物,及地面大面积泄露污染合计约1500平方,厚度平均约0.3米,合计约为450立方,重量约为500吨(以最终过磅数量为准)。2、承包内容:现场污染物的挖掘、装运、打包、过磅。3、承包方式:包工、包运输、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及其他全部相关费用。4、工期要求:详见附件《清运作业与预算方案》。如因天气原因迟延或不可抗力因素,或因甲方原因导致不能施工作业,在得到甲方签字确认后,工期截止日期亦相应顺延。二、工程款计算及预算的约定:1、总工程款初步预算为:750000元(以清理单价:1500元/吨计算所得);2、报价包含(现场清理费、包装物、机械、人工、过磅、装卸和运输、税费);3、付款方式:甲方分两期支付工程总款给乙方,第一期工程款为225000元,乙方入场施工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第二期工程款以工程竣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按实际清理的总量*1500元/吨进行计算。甲乙双方核对总工程款项后,甲方减去己支付的第一期工程款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余下第二期款项。三、关于安全施工的约定:1、甲方需给予乙方在施工当地沟通及管理上的支持,如当地村委的沟通工作等,保证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2、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按照国家和有关行业的规程、规范、规则、要求、方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确保安全施工。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承包商EHS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安全手续,接受安全培训及考核,合格后方可入场开始施工。进入施工区域后,乙方还需严格遵守施工区域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4、乙方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禁止使用国家命令禁止、淘汰的设备设施,使用的所有工具、个人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禁止使用伪冒假劣品,由此造成任何伤害事故有乙方负全部责任。……六、乙方权利义务:……4、乙方应在本合同附件内每项工程约定的工期内完工,并保证工程施工质量。5、乙方对施工现场的危险点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必要的防护措施。6、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7、如因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违反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及本协议所列安全事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8、甲方对乙方派遣或雇用的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任何伤害或伤亡支付补偿不负责任,除非死亡或伤残是由于甲方的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乙方应持续保障甲方不承担除上述应由甲方负责以外的一切伤害赔偿和补偿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价款。9、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所涉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价款时,应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七、竣工验收。1、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收到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7日内组织有关部门人员验收,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在【7】日内出具验收合格通知书;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应在【7】日内书面提供整改意见,乙方应根据甲方修改意见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并保证验收合格。若甲方未在本条约定的期限内组织验收或逾期未提供验收合同通知书也未提出整改意见的,视为甲方验收合格。2、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即视为工程完工。3、质量保证,乙方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二次泄漏现象,并在存放期间2年内不发生泄漏事件。若发生上述问题,均乙方负责。八、争议解决以及违约责任。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合同目的产生的差旅费、诉讼费以及律师服务费等费用。2、乙方在约定的工期内未能竣工,每迟缓一日,以工程‘污染物转运成本测算报价方案’中的‘总合计’数额为基数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缓时间超过30日,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应当退还相应款项。九、其他。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履行完毕后即终止。其中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3、共四份附件《清运作业与预算方案》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清运作业与预算方案》载明“清运方式:1、地面污染物采用机器开挖的作业方式进行清理打包;2、准备开口吨桶520个;3、操作方式:安全管理人员1名,调度指挥人员1名,现场清运工8名,勾机1台,铲车1台,叉车2台,运输车2台,应急皮卡车1台,现场清理使用器械或人工把地面污染装入吨桶。”此后,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连州市原*****环保清污应急处置工程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位于连州市******委会高车墩大洞头园仔岭***地处,非法倒有两处共11个吨桶盛装的油渣状污染废物,其中有4桶已出现泄漏,地面受污染面积约12平方米,厚度约0.1米;需要使用机械进行开挖清理及重新更换包装溶器进行转移称重以及暂存。经清理称重该现场污染废物重量为15.8吨,该现场清理工程款23700元;本补充协议细节事项与《连州市原*****环保清污应急处置工程合同》内容一致,各项流程按合同规定执行。
2020年5月6日,被告编制《连州市***人民政府环保清污应急处置工程(连州市***原*****)竣工报告》,该报告载明:“工程重量:实际重量546.3吨,28.3吨(现场有1处非法堆放有吨桶包装未泄漏的油渣废物,数量为24吨桶;协助称重免收费),合计重量574.6吨。工程投资:819450元(546.3吨×1500元)。工程开工日期2020年4月29日,工程竣工日期2020年5月6日。二、工程参建单位。1、建设单位:连州市***人民政府。2、施工单位:湛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3、监理单位: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四、主要项目施工完成情况**:……1.2、原预算地面倾倒的污染物重量为500吨,实际完成重量为546.3吨。该污染现场非法倾倒有油渣状散装废物污染面积约1500平方米,平均厚度约0.3米,全场清理打包耗时6天,使用吨桶427个、内袋约500个、扎带10包、铁丝10捆、油毡纸60卷、2台勾机作业各14个台班(约112小时)、叉车1台作业10.5个台班(约84小时)、运输辆转移称重43车次、吨桶运送9车次。2、位于现场内另有1处非法堆放有吨桶包装未泄漏的油渣废物,数量为24吨桶,重量为28.3吨;该批污染废物因数量少工作量不大,故不纳入该工程结算范围。施工时间:2020年5月5日—2020年5月5日共1天。该非法堆放点共有吨桶包装的油渣状废物24吨桶,清理转移过磅称重耗时1天,使用叉车作业1个台班(约8小时)、运输辆转移称重3车次。……六、工程质量自检情况。该工程总体完成清理污染废物重量为574.6吨,经清理后该现场的污染废物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减少对自然环境损环和危害,符合质量验收条件。七、监理单位意见:无意见。”原告(建设单位)、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监理单位)、被告(施工单位)在该报告上**确认。2020年7月22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涉案工程款843150元。
2020年7月6日,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办公室作出《督办函》(粤环监察函〔2020〕27号)载明:6月监察发现,连州原*****危险废物倾倒点清理的危险废物仍存放在现场,仅用防雨布覆盖,无围挡、无硬底化、无挡雨棚,雨天可见油污渗出。2020年12月2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关于落实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办公室监察问题整改的通知》(清环督改办〔2020〕22号)及附件,载明:“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屡禁不止,部分非法倾倒的固体废物尚未得到有效处置:10月监察发现,连州原*****危险废物倾倒点目前存放危险废物约545吨,堆放场地未硬底化、无挡雨棚,仅用防雨布覆盖,部分防雨布已破损;导流沟未做防渗,积水呈橙红色,环境风险隐患较大。”
另查明:2020年10月1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与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委托2个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堆放点现状环境检测项目委托合同》,委托该公司对***原*****项目及***2个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堆放点现状环境检测,样品类型:环境空气、土壤,检测服务费总额60000元(优惠后价格)。2021年1月12日,该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显示环境空气项目地上风向参照点1#、项目地下风向监控点2#、3#、4#均无明显气味,土壤项目中检测出砷、氯甲烷、氯仿等。《连州市财政专项资金请款表》载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通过连州市财政专项资金向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了原*****危险废物检测费123172元,该表格未注明审批时间。
2020年11月2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委托清远腾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连州市原*****、***两起违法倾倒危险废物处置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2020年12月17日,珠海市粤隆运输有限公司、珠海中盈环保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6018000元。2020年12月1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甲方、委托方)与珠海市粤隆运输有限公司(乙方、运输方)、珠海中盈环保有限公司(丙方、处置方)签订《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及运输服务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珠海市粤隆运输有限公司与珠海中盈环保有限公司共同组成一个联合体,珠海市粤隆运输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危险废物运输部分,珠海中盈环保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危险废物处置部分;现危险废物存储于①九陂镇福兴砖厂②原*****内;初步判定需清理属于危险废物HW08类含油废渣及受二次污染土壤暂估约710吨,运输及处置总价6018000元,以总价包干的方式进行结算;从运输的第一天开始计算,7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目的危险废物转运至丙方合法的危险废物处置地点等。
2020年12月21日,珠海市粤隆运输有限公司、珠海中盈环保有限公司编制《连州市原*****、***两起违法倾倒危险废物处置服务项目竣工报告》,载明:原*****、***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经整理后暂存在连州市九陂镇福兴砖厂、连州市***原*****两处场所内,经清理称重后运输至珠海中盈环保有限公司处置;计划运输周期为7天,实际运输时间为3天即2020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20日共3天;该项清运处置工程共有两个地点,总体完成清运处置危险废物重量为750.94吨,经清理及运输,现已将各现场存有的危险废物全部运送至珠海中盈环保有限公司处置,已消除危险废物对自然生态的直接威胁,环境得到保障,符合质量验收条件。
2021年3月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作出《关于连州市原*****、连州市***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涉案危废处置费用的情况说明》,载明:两处涉案危险废物在2020年5月清运打包后均暂存在原*****内,直至2020年12月才处置完毕,由于暂存时间跨度较大,期间经历雨水冲刷、太阳暴晒,导致部分危废容器破坏、渗漏,对暂存地块造成影响;后续处置工作需将存放地周边以及表层土壤一并清理,故后续处置危险废物重量大于原打包清运暂存的危险废物重量;根据《连州市*****、***两起违法倾倒危险废物处置服务项目竣工报告》显示,该项清运处置工程涉及两个地点的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总体完成清运处置危险废物重量为750.94吨,处置费用为601.8万元。按照比例进行划分,连州市原*****内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实际处置危险废物730.84吨,危险废物处置费用为585.6919万元;连州市******委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实际处置危险废物20.1吨,处置费用为16.1081万元。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曾委托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进行环境污染损害情况鉴定;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于2020年8月7日出具票面金额为9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给连州市人民检察院。珠海中盈环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出具《关于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调查函的答复》,载明:1、连州市原*****、***两起违法倾倒危险废物处置服务共收运750.94吨(含包装物)危废;2、与投标价格一致;3、双方已完成履约义务。
2022年6月13日,原告与广东湘攸律师事务所签订《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代理本案诉讼,该合同约定代理费用30000元。同日,广东湘攸律师事务所出具收取律师费30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再查明:被告湛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成立于1985年10月9日,类型为全民所有制,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环保工程等。
庭审中,被告确认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前后通知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收到通知后采取了相应措施;但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办公室下发《督办函》后直至涉案危险废物处置完成,原告都没有通知被告,也没有要求被告进行整改。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连州市原*****环保清污应急处置工程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主张因保管不当造成危险废物泄漏二次污染产生危险废物的各项处置费用14877372元,该主张实际为被告未依约履行《连州市原*****环保清污应急处置工程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原告作为上述合同的当事人,有权依据上述合同向被告主***,故原告是本案适格的主体。
关于被告是否存在违约的问题。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监测办公室的《督办函》及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关于落实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办公室监察问题整改的通知》可证实,2020年6月监察发现,雨天可见油污渗出;10月监察发现,仅用防雨布覆盖,部分防雨布已破损,导流沟未做防渗,积水呈橙红色。2020年5月被告施工后现场封存危险废物590.4吨,到12月珠海市粤隆运输有限公司、珠海中盈环保有限公司施工时,处置连州市原*****及***危险废物750.94吨,足以证明已经发生泄漏。此外,虽然涉案合同未约定涉案危险废物的存放标准,且涉案工程经原告及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验收合格,但被告作为专业工程公司,应确保涉案工程堆放符合“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材料构造”、“危险废物堆内设计雨水收集池”、“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等法定要求标准,以避免危险废物发生泄漏,进而造成二次污染。《连州市原*****环保清污应急处置工程合同》约定“乙方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二次泄漏现象,并在存放期间2年内不发生泄漏事件。若发生上述问题,均乙方负责。”涉案工程完工后次月即发生泄漏,符合合同约定应由被告负责的质保情形。因此,被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问题。因2020年5月6日被告完工后现场封存危险废物590.4吨(546.3吨+28.3吨+15.8吨),12月珠海市粤隆运输有限公司、珠海中盈环保有限公司施工时,处置现场危险废物(含受二次污染的土壤)750.94吨,故现场因泄漏而增加了危险废物160.54吨。在发现泄漏后,原告应当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及时通知被告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自行或组织第三方采取措施。在发现损失后,原告通知了被告,被告亦采取了相应措施,原告亦未对被告的补救措施提出异议,并在2020年7月22日向被告支付了全部工程款;但在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办公室于2020年7月6日下发《督办函》后,原告未将督办意见中指出涉案工程存在的问题转告给被告,亦未按督办意见进行整改,相关处置工作迟至12月才进行,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原告对此也有一定的过错。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及运输服务合同》约定运输及处置总价6018000元,现场实际处置危险废物750.94吨,故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价约为8013.96元/吨。关于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90000元的问题,因原告并未提交与该发票对应的合同,致使无法确定该费用是否与本案存在关联,故原告主张将该部分费用计入损失范围,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危险废物检测费123172元的问题,因《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委托2个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堆放点现状环境监测项目委托合同》载明的合同金额是60000元,而《连州市财政专项资金请款表》载明付款金额与合同约定金额不符且未载明审批时间,即无法证实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履行该合同的实际情况,故原告主张该部分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编制成本价格测算结论书费用、堆放点现状环境监测费用的问题,因原告未提交相应的结论书、监测合同及费用支出凭证,故原告主张该部分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应急清理费用819450元系原告履行《连州市原*****环保清污应急处置工程合同》中义务而支出的费用,故原告主张将该部分费用支出列入损失范围,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本院确定原告的损失共计1286561.14元;综合原、被告的具体履约情况,本院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029248.91元。关于律师费问题,《连州市原*****环保清污应急处置工程合同》第八条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合同目的产生的差旅费、诉讼费以及律师服务费等费用”,故原告主***费3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湛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029248.91元给原告连州市***人民政府。
二、被告湛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律师代理费30000元给原告连州市***人民政府。
三、驳回原告连州市***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456.36元,由原告连州市***人民政府负担5937.22元,由被告湛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负担12519.14元。原告连州市***人民政府已预交受理费18456.3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12519.14元。被告湛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2519.14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妍
附相关法律及其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