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8执9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2月2日,住重庆市开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潮洲塘小区2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194371626T。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展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湛江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南路6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58828754X3。
法定代表人:***。
湛江仲裁委员会(2022)**字第52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湛江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湛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湛江仲裁委员会(2022)**字第522号调解书,于2022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湛江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湛江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湛江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如下尚未登记的不动产:1、被执行人湛江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湛江市赤坎区××路××号××室××层××号停车位、负二层38-81车位,共81个车位的所有权;2、被执行人湛江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湛江市赤坎区××路××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第0130200040号)703房、802房、803房、1206房、1402房、1603房、1703房、1801房、1902房、1903房、2102房、2103房、2107房、2202房、2203房、2303房、2401房、2503房、2506房、2801房、2903房、2905房、2906房、3004房、3005房、3007房共26套房的所有权。2022年10月13日,本院依法作出(2022)粤08执902号执行裁定,一、预查封被执行人湛江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湛江市赤坎区××路××号××室××层××号停车位、负二层38-81车位,共81个车位的所有权;二、预查封被执行人湛江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湛江市赤坎区××路××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第0130200040号,房屋编码及不动产单元号详见附件)703房、802房、803房、1206房、1402房、1603房、1703房、1801房、1902房、1903房、2102房、2103房、2107房、2202房、2203房、2303房、2401房、2503房、2506房、2801房、2903房、2905房、2906房、3004房、3005房、3007房共26套房的所有权。
2023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以下称“甲方”)、***(以下称“乙方”)、湛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称“丙方”)与被执行人湛江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如下:一、甲、乙、丙、丁各方一致确认并同意执行湛江仲裁委员会(2022)**字第522号调解书;二、根据湛江仲裁委员会(2022)**字第522号调解书,**应向甲、乙、丙方支付的款项为:1.工程款本金38557642元、利息及补偿(包括甲方、乙方过户所产生的税金等)1500000元,共计40057642元;2.仲裁费256193元。上述款项合计40313835元。三、**通过下列方式履行向甲、乙、丙方支付40313835元的义务:1.**开发的***府项目地下室负一层1-37号停车位、负二层38-81车位,共81个车位,以每个车位平均70000元计算,折价567万元抵作工程款给甲、乙方。2.**开发的***府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第0130200040号,房屋编码及不动产单元号以附件为准)703房、802房、803房、1206房、1402房、1603房、1703房、1801房、1902房、1903房、2102房、2103房、2107房、2202房、2203房、2303房、2401房、2503房、2506房、2801房、2903房、2905房、2906房、3004房、3005房、3007房共26套2795.56平方,以每平方9000元计算,折价2516万元抵作工程款给甲、乙方。3.因工人系甲、乙方实际聘用,丙方委托由甲方代收(2022)**字第522号调解书第四项约定的工程款9227642元(已经支付的相应扣除,如工程款支付到了原约定的工人工资监管账户,各方应协调确保发放给工人),由**支付现金给甲方下列账户(户名:***,账号:×××20,开户行:广东南粤银行开发区支行)。4.仲裁费256193元,由**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现金给甲方。5.**应配合甲方、乙方做好过户手续。四、以房抵款房屋、车位的销售及产权登记:1.协议第三条所列房屋、车位,甲、乙方可以登记在自己名下,也可以对外销售。若对外销售,因该房屋系**开发建设的待售房屋,**同意可暂不将拟销售房屋产权登记在甲、乙方名下,并继续由**通过以自己与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方式,在甲、乙方的全程监管下对外销售,销售价款全额归甲、乙方所有;若购房者按揭付款,则贷款银行将贷款汇入甲乙方指定银行账户。2.销售以房抵款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购买人、销售单价、价款支付等,***、乙方确认,房屋销售款必须汇入甲、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按揭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由收款银行直接支付)。具体销售监管办法和程序,由甲、乙方和**另行协商一致后书面确定。3.**销售以房抵款房屋、为购房者办理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应当交纳的所有税费,由**(开发商)和购房者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各自分别承担,与甲、乙方无关。**、乙方因此实际支付了相关款项,则**应全额补偿。4.由于以房抵款房屋属于预售商品房,因此销售时**应当按照其与湛江市赤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监管银行签订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约定交纳监管资金,若**无力交纳则由甲、乙方以销售价款交纳。甲、乙方以销售价款交纳后,***府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协调配合将其以支付工程款名义全额返还给甲、乙方。5.以房抵款房屋销售后的产权登记,由**负责与购房者协商确定。6.以房抵款房屋的质量保修等事项,由**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相关约定执行,甲、乙方不承担房屋的保修责任。7.在销售以房抵款房屋过程中,若**存在不配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承担相关税费、或不为购房者办理产权登记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并由此给甲、乙方造成损失,**应按甲、乙方实际损失的120%予以赔偿。五、监管账户资金使用:根据湛江市赤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和**签订的《湛江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名下5277××××4423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甲方、乙方工程款,因此**在未付清工程款之前,应确保账户内的资金不被挪作他用。六、**如果不履行协议的内容,甲、乙、丙方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2023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湛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以其已与被执行人湛江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鉴于和解协议涉及金额大,履行协议周期时间长,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当事人在执行过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属当事人自由处分其权利的行为。因该和解协议须长期履行,故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8执9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邓 健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