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01执保284号
申请人河南省新思源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玉溪路科技总部新城7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清江路131号龙泉明珠1栋1层1-16、17号。
法定代表人云华。
本院在审理河南省新思源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诉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省新思源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应收电费等债权、汽车、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44.2万元)。申请人用阳光保险集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应收电费等债权、汽车、房产,但因申请人既未提供明确的应收电费等债权及房产信息,也未提供具体财产线索,且本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未与不动产相关部门联网,无法进行查询。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之规定,本院只予以冻结被申请人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查封车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2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额则查封其名下车辆。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届满期限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完毕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林勇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