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民初11309号
原告:河南省新思源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友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磊,系公司员工。
被告:凯里市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云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新思源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凯里市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省新思源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新思源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申请并无不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河南省新思源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508.00元,由原告河南省新思源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蒙 琦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培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