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思源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思源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保3号
申请人:河南省新思源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玉溪路科技总部新城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3663412583Q。
法定代表人:张有梅,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9120511T。
法定代表人:王书贵,董事长。
申请人河南省新思源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4239.58元。本院依法作出(2021)鲁1723民初34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4239.58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线上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1100××××9100账户存款最高限额194239.58元。在中信银行武汉汉口支行8111××××8494_000001账户存款最高限额194239.58元。在交通银行宜昌分行营业部4250××××6240账户存款最高限额194239.58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均一年(2022年1月7日起至2023年1月7日止)。
于2022年1月11日线上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四环支行1105××××2907账户存款最高限额194239.58元。在浦发银行武汉沿江支行7005××××1067账户存款最高限额194239.58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均一年(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
于2022年1月12日线上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7016××××0894账户存款最高限额194239.58元。账户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1月12日起至2023年1月12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执保3号案件部分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 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