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思源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思源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79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新思源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3663412583Q,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玉溪路科技总部新城7号。
法定代表人:张有梅,董事长。
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9120511T,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77号。
法定代表人:王书贵,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新思源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成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723民初3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新思源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
本院分别于2022年5月10日、2022年6月9日通过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本案未冻结到被执行人的存款;查询到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委托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五辆合加牌车辆,车牌号:鄂E5××**、鄂E5××**、鄂E5××**、鄂E5××**、鄂E5××**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登记信息。2022年6月20日委托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向宜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
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成武德润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有股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的股权及收益已被另案冻结。2022年7月28日将被执行人在成武德润环保能源有限公司90%的股权予以轮候冻结,同时向成武德润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冻结了其股权收益。由于成武德润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经营处于亏损状态,没有收益,该股权收益暂时执行不能。
本院于2022年7月30日作出(2022)鲁1723执794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书贵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
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新思源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2022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175000元债权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21)鲁1723民初34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175000元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庞宗景
审判员  李连领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