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财保422号
申请人:河南省新思源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玉溪路科技总部新城7号楼。
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77号。
申请人河南省新思源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账户存款547275.77元或查封其所有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荆门东宝支行、中国银行宜昌北山支行、浦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营业部、湖北银行的银行存款547275.77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23日-2023年3月22日。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十五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3256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文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