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10744号
原告江苏沃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磨头镇惠政西路2889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石海燕,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西子联合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1号5幢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宋治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沃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西子联合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沃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沃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沃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4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871元,由原告江苏沃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柏生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石娜
代书记员 黎小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