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沃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沃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21418号

原告:江苏沃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磨头镇惠政西路2889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海燕,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六街17号6708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建丽,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沃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能电气公司)与被告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世纪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沃能电气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海燕到庭参加诉讼,康得世纪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沃能电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康得世纪公司退还竞标保证金20 000元;2、判令康得世纪公司以20
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621.08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康得世纪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31日,康得世纪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沃能电气公司发送了关于10KV全绝缘型管母线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等相关资料(以下简称竞标文件),邀请康得世纪公司参与项目竞标,竞标文件约定开标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中标单位确定且下达项目中标通知书后,无息返还未中标单位竞标保证金,在确认交易结果后20个工作日内,未成交的竞标人持保证金收据到相关人员办理竞标保证金的退还手续。2018年11月9日,沃能电气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回复康得世纪公司,确认将参与项目竞标,并于2018年11月9日向康得世纪公司汇出竞标保证金20 000元。沃能电气公司未中标,而康得世纪公司虽经催告仍未返还保证金。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根据沃能电气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货物类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律师函等证据,本院确认沃能电气公司所述双方约定及竞标保证金交纳情况。

庭审中,沃能电气公司主张其未能中标,而康得世纪公司尚未返还竞标保证金。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康得世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就参与竞标、竞标保证金的交纳与返还作出了约定,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有证据显示沃能电气公司未能中标而康得世纪公司尚未返还竞标保证金,则沃能电气公司请求返还竞标保证金的诉请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康得世纪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返还竞标保证金,沃能电气公司请求支付自2018年12月14日起的逾期利息,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超出该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江苏沃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竞标保证金2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上述款项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上述款项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江苏沃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江苏沃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江苏沃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文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