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3民初1943号
原告:江苏沃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廖元庆,职务信息不详。
原告江苏沃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沃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沃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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