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92民初517号
原告:江苏沃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磨头镇惠政西路28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昌昌源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林大道以北(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1F。
法定代表人:魏威,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南昌通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林大道以北(第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8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沃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昌源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南昌通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沃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沃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计16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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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