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

廊坊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康得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002执993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718342667L。
法定代表人:崔跃东,职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翟福杰,男,汉族,1987年2月10日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系原告公司销售经理。
被执行人**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廊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翔路**复合材料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30844824H。
法定代表人:钟玉,职务:董事长。
本院作出廊坊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与**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9)冀1002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82765.2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小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冯士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