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

廊坊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康得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002执9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718342667L。
法定代表人:崔跃东,职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翟福杰,男,汉族,1987年2月10日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系原告公司销售经理。
被执行人**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廊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翔路**复合材料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30844824H。
法定代表人:钟玉,职务:董事长。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廊坊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与**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9)冀1002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现进入破产程序,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1002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小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士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