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佳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05民初4282号
原告:河南佳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太康路**天元在水一方**1-909、1-910、1-911。
法定代表人:线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帆帆,该公司员工。
被告: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丰华路**(洛阳市涧**建设路**、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道**)
法定代表人:俞章法。
原告河南佳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河南佳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佳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佳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5.5元,由原告河南佳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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