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宝雨山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05民初1551号
原告: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丰华路6号。
法定代表人:俞章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银川,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宝雨山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白沙镇豆村宝雨山煤矿。
法定代表人:*玉成。
原告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宝雨山煤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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