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远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05民初1448号
原告: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俞章法。
被告:陕西远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远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于迎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王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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