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鼎力志成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91民初1834号
原告广州鼎力志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前诉与后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前诉与后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合同解除问题,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已在我院另案(2020)豫0391民初1131号案件中起诉,且该案正在审理中,广州鼎力志成工程有限公司亦在该案中提起反诉,故其再次对合同解除问题进行起诉已经构成重复诉讼。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鼎力志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退回原告广州鼎力志成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晓丹
书记员  高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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