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05民初3239号
原告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受理后,原告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5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毛莹莹
书记员  尹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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