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会兵物资有限公司与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91民初156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会兵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洛阳会兵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会兵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80元(已减半),由原告洛阳会兵物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超锋
书记员  郑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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