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宣威市来宾祥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云0381民初5506号
原告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宣威市来宾祥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娟、李文胜,被告宣威市来宾祥源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仕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四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根据庭审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4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2分,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提升机2台套,合同总价2760000元,合同设备质保期于2016年8月31日到期。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及安装调试义务,在原告全面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后,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所有合同款项,被告因去产能停止生产无力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截止目前被告仍有1160000元货款未支付,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宣威市来宾祥源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中重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1160000元,利息人民币208800元,合计人民币1368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19元,减半收取8559.5元,由被告宣威市来宾祥源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庆玮
书记员  陶 毅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