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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6民初888号
原告:***,男,1981年08年4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高中文化,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男,汉族,住宁夏回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
被告:宁夏海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宁夏海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海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