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泉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XX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11执保15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哈尔滨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XX飞,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被执行人:山东汇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古槐名邸沿街高层商住楼6号商业一单元二层1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M27KBXT。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泉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阳光新路69号鸿园商务大厦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6958R。
法定代表人:闫志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XX飞、山东汇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泉景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9)鲁0811民初7126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XX飞、山东汇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泉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