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5民初3424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飞,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现住济南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刚,山东正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泉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闫志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克强(该公司员工),男,住新泰市。
被告:济南中海兴业投资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济南市天桥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法栋,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山东泉景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济南中海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清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