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泉景建设有限公司

舟山某某装饰有限公司、江阴隆光铝业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7783号
申请人:舟山**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
法定代表人:任志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阴隆光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杜平。
被申请人:惠州市兴惠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邵华。
被申请人:惠州市昊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游琼。
被申请人:广州市顺峰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温顺峰。
被申请人:山东绿地泉景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闫志强。
被申请人: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顾雪全。
被申请人:哈尔滨广信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王力南。
被申请人: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刘柏辰。
被申请人:山东泉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闫志强。
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顾雪全。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舟山**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隆光铝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兴惠铭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昊扬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顺峰门窗有限公司、山东绿地泉景门窗有限公司、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广信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泉景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舟山**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兴惠铭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昊扬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顺峰门窗有限公司、山东绿地泉景门窗有限公司、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广信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泉景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舟山**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兴惠铭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昊扬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顺峰门窗有限公司、山东绿地泉景门窗有限公司、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广信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泉景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亚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毛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