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财保881号
申请人:肥城同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湖屯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泉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阳光新路69号鸿园商务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肥城同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泉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肥城同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泉景建设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济南经七纬二支行开设的3700××××8384账户银行存款7万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泉景建设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济南经七纬二支行开设的3700××××8384账户银行存款7万元。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肥城同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