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6)粤0604民初9号
原告广州市凯威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丹独任审理,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原告委托代理人邓铁柱、被告委托代理人招雪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而提起诉讼,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是否合法有据。对此本院分析论证如下:
首先,根据购销合同的内容可知,购货方名称为广东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喜悦国际项目部,购货方的联系人为黎惠忠,合同中约定由原告负责向购方供应万通国际广场项目工程需要的部分材料。黎惠忠持广东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喜悦国际项目部的专用章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盖章、签名,广东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喜悦国际项目部无独立的法人资格,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黎惠忠是被告的员工并代表被告与之签订合同;其次,根据送货单的内容可知,交易过程中,原告持送货单送货,送货单记载了收货单位为被告,原告送货的项目名称、地址与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名称、地址一致,送货的施工现场亦悬挂了被告及广东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喜悦国际项目部的招牌公示,收到货物后,黎惠忠在送货单上签收确认,双方对账也是黎惠忠参与并签名确认,由此可推定黎惠忠已代表被告签收货物并对账。并且,被告在(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776号案庭审中已明确陈述万通国际广场项目为被告承建,项目地址为佛山市禅城区魁奇路与汾江南路交界处。该地址与本案送货项目地址一致,被告虽辩称其在另案中的陈述系误听所致,但其在庭审笔录上已签名确认,表明其已完全确认另案中的陈述,且被告在另案中的陈述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相互印证,可以确定被告实际承建了本案万通国际广场项目。综上事实,本院认定,实际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收货人、欠款人均为被告,购销合同、送货单、对账单、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收到货物后,应依约付款,现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拒不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陈述被告已支付部分货款,构成自认,剩余货款99000元被告应予支付。关于利息,因原告系分批次不同时间向被告供货,对账日(2014年12月29日)之后,原告又向被告供应一批货物,而合同中约定尾款在供货完成后一个月内全部结清,原告向被告最后供货日期为2015年1月27日,故原告要求从对账之日统一计算欠款利息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确定利息应从2015年2月28日起算。原告主张的利率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认证,原告的证据1,被告无异议,本院确认证据的效力。证据2-3,被告虽不确认,但证据均与原件核对一致,本院确认证据的真实性。证据4,被告不确认,该证据显示付款方名称与本案被告不同,且无证据予以佐证,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纳。证据5,原告提交了照片原件,照片与证据2购销合同中项目专业章名称一致,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确认证据的真实性。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
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原告陆续向佛山万通国际广场项目部供应填缝剂等建筑材料。2014年7月21日,购货方广东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喜悦国际项目部(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一份购销协议,约定甲方万通国际广场项目工程需要的部分材料由乙方负责提供,材料名称为二合一彩色填缝剂。交货地点为万通国际广场项目工地,甲方需提前两天通知乙方送货。乙方送货单有效签收人为许祥花,甲方材料员为黎惠忠。付款方式为:以现场材料进场签单数量为准,每到100吨后,下批货送到工地付清之前100吨的货款。尾款在供货完成后一个月内全部结清给乙方。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广东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喜悦国际项目部在合同落款甲方一栏处盖章,黎惠忠作为甲方代表签名。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刘平在乙方一栏处盖章、签名。原告持送货单供货,送货单记载收货单位为广东六建、收货地址为万通国际,收到货物后,××松在签收人一栏处签名。后供方人员许祥花与购方人员黎惠忠、××讼对账,双方在明细单上签名确认,截止2014年12月29日,原告共向万通国际广场供应建材金额为354237.4元,货款已付16万元。对账后,2015年1月27日,原告又向万通国际广场项目工地供货4.5吨,货款为5535元。
另查明一,原告冯汉林诉被告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776号,被告在该案庭审中,明确陈述其所承建的项目为万通国际广场项目,地址在佛山市禅城区魁奇路与汾江南路交界处。开庭笔录原告及被告已签名确认。
另查明二,涉案工地在施工过程中,有被告及广东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喜悦国际项目部的招牌公示。
庭审中,被告称其所承建的项目名称为运通国际广场项目,暂无资料显示被告承建了万通国际广场项目。对此原告回应,被告承建的喜悦国际广场项目、万通国际广场项目、运通国际广场项目实际为同一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名称有更改,送货地址均为同一地址。
本院询问,为何在(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776号案庭审中被告陈述承建的是万通国际广场项目,在本案中却不认可承建万通国际广场项目,而称所承建的是运通国际广场项目?
被告陈述,因为万通、运通名字相近,被告在另案庭审中没听清楚。本案中被告确认承建的是运通国际广场项目。
1、被告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凯威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9000元及利息(以99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利率计算);
2、驳回原告广州市凯威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6元,由被告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 丹
书 记 员 吴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