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2729号
申请人: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亲仁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2576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鸿荣源北站中心B塔3208、3209、3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彩虹***北一街23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17621907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申请人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604民初17535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871142.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71142.69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