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5民初25176号 原告:***,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被告: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亲仁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2576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六建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处理情况。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作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不字[2023]134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2.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不予受理决定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5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原告举证影像报告单及《工伤协议书》,证实其曾于2023年4月27日,在南海区××室柱时不小心碰伤,由原告、被告及案外人***一致确认原告受伤前系***施工班组工人,***已赔付原告营养费、误工费、屋租水电费、护理费等费用,并同意由***赔偿5000**原告,原告收到赔偿款后,不能再已任何理由向被告、***主张其他权利。 2023年5月29日,原告、被告及案外人***再次签订《协议书(二)》,***在自愿人道主义补偿的基础上再向原告支付7000元,原告收到本次赔偿金后,不能再以任何理由向被告、***主张其他权利,也不得再向任何部门提出投诉、仲裁或诉讼,否则原告需退还所收的一切费用,并赔偿因此给被告、***带来的损失。 本案中,双方举证如下: 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营业执照信息;2.佛南劳人仲不字[2023]134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3.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医院:疾病诊断书、CT影像报告单;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书;5.工伤协议书、协议书。 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针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原告已于2022年1月1日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此后一般不再与任何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即使建立的亦为劳务关系。就本案而言,根据现有证据及各方在《工伤协议书》中关于“原告为***施工班组工人”的意思表示,可见原告与案外人具有人身依附性,原、被告间并没有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综上,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理据不足,本院对其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免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