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雨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置天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雨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8民初5079号
原告:北京中置天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雨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樊宇。
原告北京中置天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雨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中置天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置天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置天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中置天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