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荣热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东荣热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天津森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963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对原告天津东荣热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森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森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津0116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津0116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25328.5元,由被告天津森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森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5328.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森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森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  韩俊森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