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天力路桥钢模有限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鑫天力路桥钢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6财保244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14小区(光华道*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天力路桥钢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付店村。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王某某,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2018)鄂0116财保244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复议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称,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2018)鄂0116财保244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冻结复议申请人银行存款后,被申请人***天力路桥钢模有限公司应在2018年10月9日前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2018年11月22日,复议申请人才收到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应诉通知和***天力路桥钢模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副本,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0日的起诉期限,故请求解除对复议申请人银行存款51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10月10日,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根据***天力路桥钢模有限公司申请作出(2018)鄂0116财保244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冻结复议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510000银行存款。2018年11月6日,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天力路桥钢模有限公司与复议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故复议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对其银行存款510000元的冻结的理由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甘圣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夏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