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天力路桥钢模有限公司

某某天力路桥钢模有限公司、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终114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力路桥钢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付店村。
法定代表人:夏运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功,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3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玉娥,女,194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幼梅,女,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涵丹,女,199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以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力路桥钢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玉娥、李幼梅、张涵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3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力路桥钢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力路桥钢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力路桥钢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天力路桥钢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陶 歆
审判员 廖艳平
审判员 陈 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利钦
书记员徐梦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