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天力路桥钢模有限公司

武汉鑫天力路桥钢模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6财保244号
申请人:武汉鑫天力路桥钢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付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14小区(光华道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武汉鑫天力路桥钢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武汉鑫天力路桥钢模有限公司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了保险金额为51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予以担保(保单号:PZDMxxxx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鑫天力路桥钢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70元,由武汉鑫天力路桥钢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