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纽格森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纽格森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01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1月9日出生,住址: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新疆纽格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9月29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5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纽格森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609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纽格森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纽格森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956759元(其中执行标的944910元、案件执行费11849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纽格森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纽格森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