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纽格森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纽格森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6财保48号
申请人:**,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纽格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73号6层6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申请人:***,女,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申请人*宁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纽格森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39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提请函、财产保全申请书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相关材料,并由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营业部出具的一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PZDM201865500000000079;财产保全申请人:**;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新疆纽格森科技有限公司、***、***;责任限额:人民币2390000元;保全标的: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390000元的财产;保险期间:自保全裁定出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纽格森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39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