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杭州良美保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667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巾山东路巾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583014。

法定代表人:牟再辉,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杭州良美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8W1TJ5E。

法定代表人:王文丽,经理。

上诉人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良美保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3民初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章保军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92元,减半收取896元,由上诉人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章保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季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