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漳州市古雷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福建闽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3民初5855号之二
原告:福建闽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兴泰开发区锦都路190号1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MA34H7ME2L。
法定代表人:张戈,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同裕,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伟立,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中山东路中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583014。
法定代表人:牟再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启文,福建中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古雷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古雷港口经济开发区古雷镇金福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3495K14Q。
法定代表人:叶月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亚斌,福建联合信实(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雪婷,福建联合信实(漳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建闽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漳州市古雷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福建闽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福建闽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闽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闽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庄江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许惠琳
书 记 员 张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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