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梵钻投资管理中心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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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82执532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巾山东路巾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583014。
法定代表人:牟再辉。
委托代理人:许良启,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宏飞,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梵钻投资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2844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XAAE1F。
投资人:陈文军。
被执行人:陈文军,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江苏两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靖城中兴路99号北幢东起8-9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66888600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供销新村二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扬州久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扬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98629400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梵钻投资管理中心、陈文军、江苏两江投资有限公司、**、扬州久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82民初43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梵钻投资管理中心、陈文军、江苏两江投资有限公司、**、扬州久聚置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上海梵钻投资管理中心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800000元及利息,陈文军、江苏两江投资有限公司、**、扬州久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038元、执行费66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梵钻投资管理中心、陈文军、江苏两江投资有限公司、**、扬州久聚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以及传票,要求上海梵钻投资管理中心、陈文军、江苏两江投资有限公司、**、扬州久聚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上海梵钻投资管理中心、陈文军、江苏两江投资有限公司、**、扬州久聚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上海梵钻投资管理中心、陈文军、江苏两江投资有限公司、**、扬州久聚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上海梵钻投资管理中心、陈文军、江苏两江投资有限公司、**、扬州久聚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梵钻投资管理中心、陈文军、江苏两江投资有限公司、**、扬州久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少量,无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和有价证券等。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靖城镇中兴街99号的不动产,并参与了泰兴市人民法院分配,现尚未分配。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扬州久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团结路的不动产,并参与了高邮市人民法院分配,现尚未分配。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文军与案外人陈锦辉、江丽琴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江苏省靖江市东兴镇成德村大兴东圩35-1号的不动产,但该土地性质为农村宅基地,申请执行人申请无需处置,故本院未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截至2022年3月2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上海梵钻投资管理中心、陈文军、江苏两江投资有限公司、**、扬州久聚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文军、**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但未实际实施拘留和罚款。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上海梵钻投资管理中心、陈文军、江苏两江投资有限公司、**、扬州久聚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上海梵钻投资管理中心、陈文军、江苏两江投资有限公司、**、扬州久聚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53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何亚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叶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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