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岩头沙场、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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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2民初6597号
原告:台州市椒江岩头沙场,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岩头村西苑30幢2号。
经营者:李国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咪,浙江天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巾山东路巾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牟再辉。
被告:***,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台州市椒江岩头沙场与被告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台州市椒江岩头沙场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椒江岩头沙场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椒江岩头沙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5元(已减半,原告台州市椒江岩头沙场预交),由原告台州市椒江岩头沙场负担。
审判员林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周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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