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福州市水环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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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82民初1293号
原告:福州市水环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04号榕水大厦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35621W。
法定代表人:郑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旭,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魏捷,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巾山东路巾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583014。
法定代表人:牟再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悦魁,上海申骏(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市水环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环境公司”)与被告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星环境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水环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旭、周魏捷,被告伟星环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悦魁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30日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水环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伟星环境公司赔偿水环境公司投标保证金损失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20日为10232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水环境公司作为招标人就福州市连坂污水处理厂厂外管网二期工程第6标段(施工)项目(下称“案涉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相应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由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发布在福州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招标公告发布后,伟星环境公司作为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与了案涉项目的投标,在交易平台上提交了相应的电子投标文件。案涉项目开标后,交易平台系统提示伟星环境公司与云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程环境公司”)系雷同投标人,经调查后发现二者投标文件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清单文件计算机硬件信息(包括CPU序列号、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均完全相同,属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存在雷同的情形。水环境公司认为,伟星环境公司作为投标人根据水环境公司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进行投标,与水环境公司之间产生招投标法律关系,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相关内容合法有效,伟星环境公司应当受到招标文件的约束。伟星环境公司投标文件与他人存在雷同情形已经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水环境公司有权追究伟星环境公司的相关法律责任,要求伟星环境公司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投标保证金损失及利息。
水环境公司补充陈述称,水环境公司并非要求伟星环境公司再次支付投标保证金,而是要求伟星环境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水环境公司超过期限向银行主张担保责任遭拒,并不影响水环境公司向伟星环境公司主张基于招投标关系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
伟星环境公司辩称,1.伟星环境公司已经履行了投标保证金支付义务,在招投标已经结束的情况下水环境公司无权要求伟星环境公司再次支付投标保证金。《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第18.1/18.2.1条款约定,投标人可以选择使用现金形式、银行保函形式和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之一作为投标保证金形式,开标日期为2020年11月23日,并且要求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保持一致(即2020年11月23日至2021年2月21日)。伟星环境公司选择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华侨支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作为投标保证金形式参加本次投标,水环境公司接受伟星环境公司提交的银行保函,证明双方已就投标保证金形式达成一致,即水环境公司同意伟星环境公司采取银行保函方式来承担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保证金支付义务,伟星环境公司已经按招标文件规定履行了投标保证金支付义务。现水环境公司要求伟星环境公司在招投标已经结束的情况下,改用现金方式再次支付投标保证金,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依据;2.伟星环境公司已经按约提交了银行保函,水环境公司怠于向银行主张权利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水环境公司承担。如前所述,伟星环境公司在投标时提交了由建行华侨支行出具的《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已经履行了投标保证金支付义务。《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载明,建行华侨支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在出现伟星环境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等事实时,一旦收到水环境公司提出的该事实的书面通知,在7日内无条件地向水环境公司支付总额不超过500000元的任何水环境公司要求的金额;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水环境公司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28日(含)内保持有效,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建行华侨支行(即该保函有效期截止2021年3月21日)。由此可见,建行华侨支行出具的《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能够见索即付,与现金方式支付的投标保证金的效果相同。因此,在出现投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时,水环境公司应当在《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记载的有效期限内向建行华侨支行行使付款请求权,而非要求伟星环境公司再次支付投标保证金。现水环境公司在明知银行保函存在有效期的情况下,却怠于行使权利,直至2021年5月24日才向建设银行华侨支行提交索赔文件,导致其无法获得500000元保证金,水环境公司应自行承担该不利后果;3.本案水环境公司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要求伟星环境公司赔偿损失,但伟星环境公司的违规行为并未给水环境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水环境公司主张损失赔偿缺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水环境公司欲追究伟星环境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的,应当举证证明伟星环境公司的行为给水环境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及损失情况。本案中,水环境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损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事实上,水环境公司并没有因伟星环境公司的行为而产生实际损失,且伟星环境公司已经因其违规行为遭受了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已缴纳607781.80元罚款。水环境公司在没有发生实际损失的情形下,追究伟星环境公司缔约过失责任也缺乏依据。综上所述,伟星环境公司已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履行保证金支付义务,且未给水环境公司造成任何实际损失,水环境公司要求伟星环境公司再次支付保证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包括双方身份信息、福州市连坂污水处理厂厂外管网二期工程第6标段(施工)《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拒绝赔付通知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1.水环境公司提交的《福州市连坂污水处理厂厂外管网二期工程第6标段(施工)(项目名称)福州市连坂情形污水处理厂厂外管网二期工程第6标段(施工)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二》、《关于“福州市连坂污水处理厂厂外管网二期工程第6标段(施工)”项目投标单位雷同情况的报告》,拟证明案涉项目开标过程中交易平台提示伟星环境公司存在雷同情形以及经调查确认伟星环境公司与云程环境公司存在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清单文件计算机硬件信息(包括CPU序列号、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相同一致,属于投标文件规定的雷同情形。经质证,伟星环境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两份材料都是水环境公司单方面制作,并没有经过伟星环境公司认可。本院认为,伟星环境公司虽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但并未提出相关证据,且伟星环境公司因投标存在雷同已经接受了相关部门的处罚,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伟星环境公司在投标过程中与云程环境公司存在雷同情况的事实予以认定。
2.水环境公司提交的《福州市水环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没收连坂污水处理厂厂外管网二期工程第6标段投标保证金的函》、《关于催缴投标保证金的律师函》及EMS送达记录,拟证明伟星环境公司与云程环境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雷同,已构成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经水环境公司催告后伟星环境公司至今仍未承担相应的投标保证金的赔偿责任。经质证,伟星环境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水环境公司存在失职行为,导致保函逾期,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伟星环境公司没有补缴保证金的义务。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水环境公司曾向伟星环境公司主张投标保证金赔偿责任,伟星环境公司未予以赔偿的事实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0月27日,水环境公司对于福州市连坂污水处理厂厂外管网二期工程第6标段(施工)项目在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公开招标,该项目的委托招标代理单位为福建省聚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星公司”)。该工程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第2章投标须知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1/21.3款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3日09:45:00。第17.1款规定,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后90日历天。第18.1/18.2.1款规定,投标保证金金额为500000元,投标人可以使用现金、银行保函、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适用于已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地区)提交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形式:投标人以纸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在开标前无需提交纸质投标保函原件,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间应将投标保函原件提交给招标人。开具银行保函的费用由投标人自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第22.1款规定,开标时间:2020年11月23日09:45:00。招标文件中第2章投标须知第2节投标须知(三)投标文件第18.3款规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4)……。第20.6款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视为投标文件雷同:(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2)不同投标人的己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或者记录的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相同的除外),或者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图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3)……。
2020年11月20日,伟星环境公司参加了涉案工程的投标,并提交了一份由建行华侨支行出具的《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该保函载明:“福州水环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人名称):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你方福州市连坂污水处理厂厂外管网二期工程第6标段(施工)(招标编号:E3501040102100115004)标段的施工投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以下简称“我方”)受该投标人委托,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一旦收到你方提出的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在7日内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的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额:1.……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4.……。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28日(含)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交投标人退回我方注销。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2020年11月23日,涉案工程开标,2020年11月30日,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官网发布涉案工程中标结果公示,伟星环境公司未中标。福州市连坂污水处理厂厂外管网二期工程第6标段(施工)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二中显示伟星环境公司的投标文件中计价软件加密信息和计算机硬件信息存在雷同。2021年3月,水环境公司和聚星公司向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出具了一份关于“福州市连坂污水处理厂厂外管网二期工程第6标段(施工)”项目投标单位雷同情况的报告。报告载明:“福州市城乡建设局:我司于2020年11月23日9:45时在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的“福州市连坂污水处理厂厂外管网二期工程第6标段(施工)”项目,招标人为:福州市水环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开标过程中电子开标系统提示:‘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雷同投标人: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云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单文件计算机硬件信息雷同投标人: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云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具体雷同情况如下……”。2021年5月24日,水环境公司向建行华侨支行发函申请没收伟星环境公司投标保证金。2021年5月28日,建行华侨支行函复水环境公司,认为水环境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提交的索赔文件所对应的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已于2021年3月22日失效,自保函失效日起,该行的担保责任已到期解除,此后提出的索赔该行无义务赔付。随后,水环境公司要求伟星环境公司补缴投标保证金500000元,伟星环境公司亦拒绝。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的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可以使用现金、银行保函、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提交500000元投标保证金,伟星环境公司在投标时提交了由建行华侨支行出具的《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已经通过银行保函形式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伟星环境公司与云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计价软件加密信息和计算机硬件信息均相同,符合《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水环境公司可以依据《投标文件》第18.3款规定,对伟星环境公司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载明,建行华侨支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在出现伟星环境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等事实时,一旦收到水环境公司提出的该事实的书面通知,在7日内无条件地向水环境公司支付总额不超过500000元的任何水环境公司要求的金额。伟星环境公司在投标时提交了建行华侨支行出具的银行保函,已经履行完毕基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义务。在出现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时,水环境公司应当及时向建行华侨支行行使付款请求权。2020年11月23日,开标过程中电子开标系统即已提示雷同投标人。水环境公司在明知银行保函失效日期为2021年3月22日的情况下,直至2021年5月24日才向建设银行华侨支行提交申请没收保证金的函。因水环境公司未及时行使权利遭拒,故其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没收投标保证金与赔偿缔约过失损失的请求权基础不同,两者没有必然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存在实际损失,水环境公司以缔约过失责任向伟星环境公司主张赔偿,应当举证证明伟星环境公司的行为给水环境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及具体损失金额。本案水环境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损失,仅主张参考投标保证金数额向伟星环境公司主张保证金损失500000元。综上,水环境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福州市水环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02元,减半收取4451元,由福州市水环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叶再颂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佩佩
代书记员金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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