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2民初3044号之二
原告:包从胆,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蛇蟠乡四期围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巾山东***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包从胆与被告浙江***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包从胆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整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从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2660元,减半收取131330元,由原告包从胆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马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