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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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1082执35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巾山东***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58301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0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1082民初3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7631228.5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系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3)浙1082执350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