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渝0107民初2899号
原告:重庆银环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8号绿云石都A北线区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3064754G。
法定代表人:王昌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重庆罗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明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2号重庆市总商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1988744C。
法定代表人:彭永东。
原告重庆银环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明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银环钢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银环钢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4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547元由原告重庆银环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昕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超
法官助理 李 欢
书 记 员 赵莉莉